为了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确保档案利用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查阅档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二、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馆进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出使用,应限期归还。
三、未经批准,利用者不得对档案内容进行摘录、复制。
四、主管校领导批准查阅档案范围
1、珍贵档案
2、审计、纪检、监察调查材料
3、刑事、治安案件调查材料
4、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材料
5、外单位利用我校的重要档案
五、限定查阅档案范围
1、党群、行政档案: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科技档案:科研处、科研课题主持单位、课题组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
3、教学档案:教务处、各学院、研究生处、学生处
4、财务档案:财务处
5、基建档案:基建处、后勤管理处
6、固定资产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处
六、校内开放档案范围
1、不属四、五项限定的档案。
2、校内已对外公布的档案。
七、校外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内档案,须经档案馆批准。
八、查阅档案,应办理查阅登记。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本制度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