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保密法》等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档案保密安全。
二、严禁向无关人员提供或泄露人事档案内容;严禁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具有保密性质的内容。
三、严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普通邮政等形式传递人事档案信息和档案材料。
四、妥善保管尚未整理的档案材料,不准随意堆放、以免造成丢失和泄密。
五、严禁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人事档案。
六、未经审批,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人事档案库房、整理加工室等存有人事档案及材料的区域。
七、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摘录、拍摄、复制人事档案内容。
八、提供查、借阅等利用工作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审批程序,弄清利用事由,对不符合利用手续和条件的,不予办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九、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借出,如因工作确有必要,须经过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批,严格办理相关手续,且严格控制借出时间,严禁擅自转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