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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



    发布时间:2019-06-29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印发

《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档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要求,实施信息化带动策略,以档案信息化带动档案事业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全国档案事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安排,研究制订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中央档案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

“十五”期间,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格局,以档案网络建设为基础,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以扩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目标,加快推进档案资源数字化、信息管理标准化、信息服务网络化的进程,促进档案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十五”期间,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的数据库建设,在部分中心城市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开展公众网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到“十五”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部门要努力建设并投入使用一批内部局域网,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依托当地电子政务建设工程,建立为各级党政机关服务的档案目录信息中心,为逐步构建中国档案文献数据库创造条件;依托公众信息网,建立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档案网站,逐步构建全国档案工作信息网。  

一、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推进运用计算机管理档案,提高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程度,逐步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到“十五”末,全国应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普及率,力争东部地区省级机关档案部门达到90%,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达到70%;中西部地区省级机关档案部门达到80%,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达到50%。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都要建设和完善局域网,并且与当地政务网联通。到“十五”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主要中心城市档案局馆力争全部建立局域网;省以下档案局馆的局域网建设以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为试点,80%的区县市档案局馆建立局域网并与当地政务网联通。  

3.西部地区要把档案信息建设纳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范畴,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逐步推进西部地区档案部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努力探索一条适合当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路子。  

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4.加强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加快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提高档案检索利用服务质量。到“十五”末,有条件的省级档案馆全部馆藏档案案卷级目录都要实现机检,重要全宗档案逐步实现文件级目录机检。  

5.各级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要逐步做到同时移交机读目录。到“十五”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要基本实现接收档案时同时接收已有的机读目录。  

6.进一步加强档案目录中心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明清、民国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三个目录中心的建设。鼓励各地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区域性档案文献机读目录中心,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7.积极推进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通过接收电子档案、对各种类型档案进行数字化等方法,积极建设相关的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全文信息查询,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8.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要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各单位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引导、规范机关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从2002年开始,在统战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单位以及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市级机关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的试点工作。  

9.研究电子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方法,制订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选择国家档案馆和中央企业档案馆开展网络环境下接收电子档案试点工作。  

10.积极推进档案数字化进程,加强对珍贵、重要档案的保护,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水平。以现实需要为前提,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首先在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以及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安徽、广东、重庆、陕西、青岛、杭州等省、市档案馆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试点,实现馆藏重要全宗纸质档案和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的数字化,并在馆内建设数字化综合应用平台。其他有条件的档案馆也要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  

11.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向中央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条件的一般要进行数字化处理,同时并入中央档案馆和中央、军事家机关档案数据库系统。  

三、档案管理应用系统建设  

12.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软件的技术和应用水平,尽快在全国推广应用相对统一、符合规范的档案管理软件,为保证档案信息交换、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13.推进机关档案管理与办公自动化同步发展。适应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省直机关中普及应用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并与机关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系统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14.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政务建设。加强档案信息建库入网工作,争取将各地档案数据库作为重要信息资源库纳入当地电子政务、信息港建设总格局中,为逐步构建中国档案文献数据库积极创造条件。  

15.充分利用和发挥网站的作用,使档案网站成为宣传档案工作、开展档案信息服务的窗口。省级以上档案馆应尽可能建设自己的档案网站(省级以上档案部门网站开通时间表见附件一),已经建立网站的要不断加以完善,丰富网站内容,有计划地上载开放档案目录,有条件的可上载已公开的档案全文信息,向社会提供网上查询和利用服务,进一步发挥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社会的作用。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链接本地区各级各类档案网站的门户网站,积极探索实现馆际互联的路子。在逐步推进地区性馆际互联的基础上,不断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以国家档案局网站为龙头,逐步与各地档案网站实现链接,最终构建全国档案工作信息网,为全社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档案信息服务。  

17.建设示范性数字档案馆。在总结深圳、青岛建设数字档案馆初步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在杭州市档案馆、天津开发区档案馆、江苏省电力公司档案馆等开展试点工作。  

四、档案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  

18.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法制建设。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行政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行政规章的制订和完善。加快研究和制订电子公文归档、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公开和上网安全、网站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形成有效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序开展。  

19.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订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与贯彻。“十五”期间,要优先制订电子文件归档,档案信息采集、整合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加快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标准实施机制。已经出台的相关地方标准,要认真试行,总结完善;承担有关试点任务的档案部门,应率先出台相关标准,在试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争取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十五”期间拟制订的档案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章见附件二)  

五、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20.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坚持各级档案部门领导干部进修制度,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数字化技术知识、网络技术知识、现代管理技术知识等列入指导性教学计划;加强对档案业务人员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培训,普及信息技术知识,提高档案业务人员掌握和运用现代化技术的技能。档案业务人员参加档案信息化等知识培训的时间应多于20课时。  

21.加强档案信息建设相关技术培训课程与教材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档案局将积极推动教材编写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备案教材进行评选和推荐。  

六、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22.组织建设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框架,逐步完善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库安全;加强对电子文件归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档案部门的内部局域网要切实与一切外网实行物理隔离,加强身份认证和密钥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  

23.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和网络系统建设工和中,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的发生。参加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档案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非公开的档案信息一律不得上外网;在因特网上提供已公开档案目录查询服务的,要认真采用身份认证、防火墙、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和系统安全。  

 

 

 

 

 

附件二  

 

拟制订的档案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章

 

1.《中国档案机读目录格式》(国家标准),上海市档案局、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承担,2003年完成。  

2.《电子文件名词术语》,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档案局外事办公室承担,2003年完成。  

3.《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承担,2002年完成。  

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2002年完成。  

5.《电子文件归档细则》,上海市档案局承担,2003年完成。  

6.《电子邮件类公文归档程序与规则》,深圳市档案局承担,2003年完成。  

7.《网站资源归档与管理规范》,青岛市档案局承担,2004年完成。  

8.《归档电子文件真实性鉴定规程》,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2005年完成。  

9.《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2005年完成。  

10.《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技术部、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司承担,2001年完成。  

11.《档案网站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福建省档案局承担,2003年完成。  

12.《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缩微影像数字化转换技术规范》,2003年完成;《照片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录音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录像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2004年完成,中央档案馆技术部承担。  

13.《数字档案馆设计与建设规范》,深圳市档案局承担,2005年完成。  

14.《档案管理网络安全测试规程》,江苏省档案局承担,2004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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