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重点收集干部履历、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学习培训、加入党团、奖励处分、参加工作、工资待遇以及任免调动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二、档案馆仅接收组织或人事部门移交的人事档案及材料,其他部门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产生的应归档材料,均须移交组织或人事部门,再由组织或人事部门移交档案馆。
三、组织或人事部门向档案馆移交教职工人事档案前,应对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确保材料手续齐全、内容无伪造涂改现象。
四、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的1个月内,将材料移交档案馆进行归档。
五、组织或人事部门向档案馆移交人事档案及材料时应认真填写《人事档案移交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履行移交手续。
六、档案馆接收人事档案及材料时应逐件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完整、材料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且无涂改伪造现象,方可接收。
七、对于档案内容不完整,档案材料残缺不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情况,档案馆应及时退还或拒收。
八、档案馆应与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宣传、收集人事档案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积压或滞留档案材料。
九、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印人、复印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当事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十、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档案馆应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归档入卷,并同时更新卷内材料目录,不得以任何形式长期积压人事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