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全方位规范我校人事档案管理,做好源头规范工作,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档案馆原则上仅接收组织、人事部门移交的人事档案及材料,其他部门产生的与干部或教职工个人有关且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应视情况经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方可转交档案馆。
二、档案馆不接收以任何个人名义移交的人事档案及材料。
三、组织人事部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须提前审核并认真填写“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确保档案符合真实性、完整性两大原则,即档案当事人各阶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各类材料真实、齐全,能体现时间的连贯性。若档案当事人为中共党员,则应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核。
四、《干部履历表》为人事档案必备材料,新引进教职工就岗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组织填写《干部履历表》,与人事档案一起移交档案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档案馆接收人事档案及材料时应做好鉴别、审核、登记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整理、归档,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力、有义务拒收。
六、对于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的档案及材料,人事部门应及时督促档案当事人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方可移交档案馆。
七、“人事档案材料审核登记表”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