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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29日 10: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性、规范化管理,坚持做到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馆仅直接针对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有关人事档案业务。其他部门(院系)领导(仅限部门正职)需利用教职工档案的,应视情况经组织或人事部门领导审批(被查档案当事人为科级及以上干部的经组织部门审批,为一般教职工的经人事部门审批),再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指派2名党员干部带领到档案馆审批办理,仅限在档案馆现场查阅,不得借阅。除纪检部门,其他各部门(院系)查阅范围仅限本部门教职工档案。

个人利用人事档案应先由本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再视情况经组织或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指派2名党员干部到档案馆审批办理,个人不得直接前往档案馆办理。

二、组织、人事部门利用人事档案,应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指派2名党员干部到档案馆审批办理。

三、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如因干部人事工作、审理案件、撰写生平、办理社会保险、公证及编著修志等特殊情况需要利用人事档案的,利用单位应持《人事档案查阅介绍信》到我校组织或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上注明查阅事由和内容,经我校组织或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并指派2名党员干部到档案馆审批办理。

四、档案管理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履行人事档案利用登记制度。(1)办理前应认真查看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并只能根据审批用途提供相关材料;对于手续不规范的不予办理。(2)查阅工作中档案管理员必须陪同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若需复印应注明用途;查阅完毕后,档案管理员应立即清点档案,确定无误后及时入库。(3)借阅工作中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按照《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提供借阅内容,不得提供多余材料,并应确定归还日期;借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认真清点所借内容,确认无丢失、无破损、无圈划、无涂改后,及时整理入库。(4)档案借阅最长不超过15天,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严格办理续借手续。

五、利用人事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利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摘录、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才能摘录或复制。

六、因工作需要利用死亡教职工人事档案时,严格参照上述审批规定办理。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保密法》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八、《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和《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在档案馆网页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