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本校教职工须持本人工作证、学生持学生证、外单位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办理利用手续。
二、凡需利用本馆尚未开放的档案,除须持有上述证件外,必须经馆长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方可利用:
1、利用党政类保密档案,需经党办、校办主任同意;
2、利用财会档案,需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由财务处专职工作人员查档;
3、利用非本部门产生保密档案需档案产生部门负责人同意;
4、涉及个人隐私需征得材料形成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凡涉及个人情况的案卷,不得借给本人查阅。
四、原则上利用者在本馆阅档室查阅利用档案,如因工作需要,只能借出非保密档案,时间不超过一周。所用案卷不得拆散、抽取、涂改、损毁、转借和丢失。若有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档案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档案利用完毕必须如实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